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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 人事法令
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A號令修正發布
公告日期
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
公告教師
人事主任
公告類別
人事法令
公告等級
一般公告
點閱次數
308
公告內容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之情事。
(二)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
二、詳參見如附檔。
相關附件
1150224基隆市政府_函
PDF
1150213教育部令
PDF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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