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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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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旨揭令以,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相關附件
  • 1141219勞動部_函PDF
  • 1141219勞動部令PDF
  • 114122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_書函PDF
  • 1141226基隆市政府_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