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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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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相關附件
  • 1141229基隆市政府_函PDF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_函PDF
  • 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