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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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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編制教職員11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請於114年9月25日前送交人事室

【人事室通報】

主旨:11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請於114年9月25日前送交人事室。

說明:

一、本校教職員工11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開始受理申請,請使用附檔最新申請表件,依補助情形,分別備齊申請表、繳費收據正本(國中、小無須繳驗,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以示負責)於9月25日(星期四)前送本室彙辦。

二、子女於本校首次申請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三、子女為高中生者,應留意是否已受就讀學校補助減免,凡有減免學雜費(繳費單據上明細已先行扣除減免金額)者不得作為申請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憑據或繳納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收費單據:

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含繳費項目明細),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以示負責;如有修改處亦請蓋章

※網路繳費(銀行或信用卡):收據如係自行下載列印,請加註『電子收據』及簽名,並附原繳費通知單。

※ATM繳費:請提供交易明細表,並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不得重複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

1.如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2. 提醒同仁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仍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113年7月30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參照)。

    

人事室  敬啟

1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