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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A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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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之情事。
(二)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
二、詳參見如附檔。

相關附件
  • 1150224基隆市政府_函PDF
  • 1150213教育部令PDF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