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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基隆市政府來函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及三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即日(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