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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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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如附檔。

相關附件
  • 114090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_書函PDF
  • 1140908基隆市政府_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