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邊欄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
:::
:::
公告主旨 轉知內政部書函,「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業經該部以台內移字第11409340671號令修正發布
點閱次數 206
公告內容

查旨揭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將申請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親屬,其親等由「4親等內」修正為「3親等內」。

(二)第7條:將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3階以上警察人員赴陸申請案,申請時間由「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

(三)第10條:增訂各機關(構)知悉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

相關附件
  • 1141230內政部_書函PDF
  • 1141231基隆市政府_書函PDF
  • 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