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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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有關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案
- 上傳附件-01: 1140918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_函.PDF
- 上傳附件-02: 1140926基隆市政府_函.PDF
- 上傳附件-03: 大陸委員會提供之赴香港澳門警示文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