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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者,得於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轉知事項
人事法令
基隆市政府函以,查師範校院結業生分發實習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滿補實後,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教育部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
旨揭令發布之日(
114年6月5日)
起10年內
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
1140605教育部令.pdf
209509
1140605教育部函.pdf
282502
1140609基隆市政府函.pdf
24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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