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4月1日基府人給貳字第1140216481號函辦理。
二、請原登記有案或擬新提出申請者,請先簽陳校長同意退休後,於114年4月17日前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審核,
依來文規定須於5月23日前送件至基隆市政府審核,爰請務必掌握時效。※請考量學生學習完整性,以學年申請退休為原則。
三、所須填寫及繳交之表件如附檔退休案作業注意事項之應備文件。
四、相關證明文件請繳交正本,俟基隆市政府核定後發還。
五、本次統一作業僅針對教師,不含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不論新舊制)請經簽准後另依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法規定於退休3個月前各別申請即可
(請儘量提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