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國教署113年11月15日函以,旨揭辦法第16條立法意旨為讓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校事會議成員以外的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以協助學校案件之調查。惟上開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僅有陳述意見並無參與決定之權限。 二、檔案詳如附檔。
1131115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pdf 30452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2及16條.pdf 133958 1131118基隆市政府函.pdf 139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