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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國教署113年11月15日函以,旨揭辦法第16條立法意旨為讓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校事會議成員以外的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以協助學校案件之調查。惟上開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僅有陳述意見並無參與決定之權限。
二、檔案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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