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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詳閱簡章】

 

壹、第四招甄選類別說明
一、報名日期:
109812日(星期三)上午830分起至930分。

二、甄選日期及地點:109812日(星期三)上午1000分起,於本校。

三、錄取名額:
(
)實際開列缺額

1.幼兒園代理教師 1名。(代理借調缺額,代理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職。)

2.學前特教代理教師 1 名。(懸缺)

四、放榜:109812日(星期三)上午12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錄取名單(四招)。正取名單在各校公告外,並寄發成績單。錄取人員於109812日(星期三)下午13時前至各校報到並接受聘書,逾期認定不應聘而取消資格,學校並公告剩餘缺額。

貳、甄選基本條件及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法令規定資格者。

    (二)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或經主管機關免職有案者。

    (四)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相關情事。

  二、資格: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5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8條及幼照法施行細則第1112條之規定。

    (一)報考幼兒園者:具有幼兒園教師證書為優。1090720日基府教前參字第1090234499號函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2條辦理定略以:「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依下列順序進用代理人員;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一、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二、前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後,教師以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依序代理,教保員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代理。三、前二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大學以上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者代理之。......」。

    (二)報考國小學前特教班者:具有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證書為優,大學畢業學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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