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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略以,雇主非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如聽聞、接獲檢舉、陳情、被害人口頭告知但不提起申訴等),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二、考量上開規定就「非因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之後續處置作為,並無法定程序,爰建立下列處置作為參考流程,俾供本校各單位遇案時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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