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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基隆市政府1131017日基府人給貳字第1130252762號函辦理。

 二、請原登記有案或擬新提出申請者,請先簽陳校長同意退休後,於1131111日前(逾期原則不再受理)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審核,依來文規定須於1121日前送件至基隆市政府審核,爰請務必掌握時效。※請考量學生學習完整性,以學年申請退休為原則。

 三、所須填寫及繳交之表件如附檔退休案作業注意事項之應備文件

 四、相關證明文件請繳交正本,俟基隆市政府核定後發還。                  

 五、本次統一作業僅針對教師,不含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不論新舊制)請經簽准後另依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法規定於退休3個月前各別申請即可(請儘量提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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