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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 轉知事項
| 公告主旨 | 重申請各級學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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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人事主任 |
| 公告類別 | 轉知事項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272 |
| 公告內容 |
1.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又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包含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考量學校為單純的教育場域,為維護教學環境安寧,教育部前以108年 8月28日臺教人(一)字第1080125904號書函,將學校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函知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詳如附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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