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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行政院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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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查為配合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對策之相關計畫,各社會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等機關訂定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起,在既有之社會保險給付外,再加上公務預算補足差額,讓每胎生育之補助均達到新臺幣10萬元。考量上開經費均由公務預算支應,行政院爰配合修正附表八現行生育補助之限制欄二規定,明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其依各該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及相關補助之金額合計較附表八所定補助基準為低時,始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相關附件
  • 1141231行政院_函PDF
  • 1150106基隆市政府_書函PDF
  •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PDF
  • 修正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