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告 - 轉知事項
| 公告主旨 | 轉知內政部書函,「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業經該部以台內移字第11409340671號令修正發布 |
|---|---|
|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人事主任 |
| 公告類別 | 轉知事項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209 |
| 公告內容 |
查旨揭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將申請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親屬,其親等由「4親等內」修正為「3親等內」。 (二)第7條:將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3階以上警察人員赴陸申請案,申請時間由「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 (三)第10條:增訂各機關(構)知悉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 |
| 相關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