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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基隆市政府 函:「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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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基隆市政府_函PDF
  • 總說明PDF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PDF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附表PDF
  • 法務部_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