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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有關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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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1140918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_函PDF
  • 1140926基隆市政府_函PDF
  • 大陸委員會提供之赴香港澳門警示文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