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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 人事法令
公告主旨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有關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案
公告日期
2025年9月30日(星期二)
公告教師
人事主任
公告類別
人事法令
公告等級
一般公告
點閱次數
455
公告內容
詳如附檔
相關附件
1140918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_函
PDF
1140926基隆市政府_函
PDF
大陸委員會提供之赴香港澳門警示文字
PDF
上一篇公告: 符合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情形者,應於教育部函下達後3個月內(即114年12月22日前)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
下一篇公告: 轉知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7月28日召開「研商建立各機關 (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 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紀錄及「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案